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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车祸"没有"司机 车上两人都说没开车

2010-07-18     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作者赵永刚

    由于无法认定车祸发生时到底谁是轿车驾驶员,2007年12月14日,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山东交通医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 

  一辆刚买了三个月的私人轿车和一辆大货车相撞,轿车严重损毁,当时车上只有两人:车主陈先生和同事张女士。张女士几乎毁容,陈先生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对警方说,车祸发生时,是陈先生开的车。而陈先生对交警说,当时是张女士在驾驶轿车。 
针对“车祸发生时,到底是谁在驾车”的难题,有关部门先后做了两次鉴定,两份报告竟然意见相左。  两个同事,竟然为是谁开的车起了争议,这到底为什么?
 

 张女士: 
 我没有驾驶证 
 2008年2月19日上午,记者在德州市绿景家园见到了这起车祸的当事人之一张女士。张女士躺在床上,裸露的左腿上有长长的疤痕,还打着钢架;整个面部布满了伤痕。张女士说,这都是车祸留下的,脸上一共缝合了100多针。“她的舌头都断了,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才治好,其间吐了好多血。”张女士的母亲心疼地说。 
 据张女士介绍,她和陈先生都是德州市某单位的职工。2007年12月10日晚,单位在德州市开发区某酒店组织了一次工作餐。晚8点多吃完饭后,由于顺路,张女士乘坐陈先生刚买了3个多月的新车回家。当他们行至东风东路与河东大道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转弯的大货车相撞。轿车撞上了大货车中部油箱处,随后起火燃烧。张女士当场昏迷,急救人员赶到时,她已被救出并放到离现场14米外的路面上。  
  “当时我都没看见那辆货车,是后来清醒后才知道轿车撞到了一辆货车上。”张女士说。张女士的丈夫姜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在当晚8点半左右,但直到当晚10点多,张女士的另外一位同事才给她的弟弟打电话,说张女士出了事故。张女士的弟弟赶到医院时,她脸上的伤口缝合了100多针。 
 姜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处理事故的交警询问时,陈先生承认是他开的车。但是过了两三天后,陈先生的妻子就到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说不是陈开的车。民警再次询问陈时,他这时又说不是他开的车,问他当时是什么情况,他说自己什么也不知道了。 
 “他的头部没有伤,过了两天应该更清醒,为什么反而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了?”姜先生疑问。                                        “我太委屈了,我没有开过车,也没有驾驶证,我从来没动过车。他的新车买了才三个月,而且在明知当晚我喝了酒的情况下,他不可能让我开。”张女士说。 
 

 陈先生: 
对此事表示沉默 
 2月19日下午,记者见到了陈先生和他妻子。陈先生除了右面部有一块疤痕外,其他未见什么异常。针对这起车祸,陈先生和妻子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但在第二天上午,记者再次与陈先生联系时,他突然表示:“在这事未处理之前,我们收回昨天所说的话,对此事保持沉默。我与张是同事,我不希望做出任何目前有可能影响此事的言论。” 2月19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这起车祸的另一方,大货车司机杨先生。杨先生说,车祸发生后,等他缓过神来从车上下来,发现那个男的在轿车前面,绕到驾驶座位置,从车上拽下来那个女的。至于男的是从哪里下来的,他也不清楚。
  新买的轿车  基本报废
 2月19日中午,记者在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车辆停车场看到了出事的轿车。轿车的整个前部严重变形,车内外有很明显的焚烧过的痕迹。轿车副驾驶座车门损毁严重,窗玻璃缺失;而驾驶室一侧的车门整体无明显变形,窗玻璃保持完整,而且尚能开关。
  姜先生说,车祸发生后,陈先生一直非常清醒。根据中国水电十三局医院2007年12月11日X线片报告:“其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右股骨未见异常”;德州市人民医院12月26日对该X线片报告:肺部平片未见明显异常;陈右面部有一约3.2cm×1.5cm的疤痕,胸部及右膝部散在小片状皮下出血。
 姜先生说,根据车辆损毁状况和两人受伤的情况,可以推断车祸时他妻子坐在副驾驶座上,安全气囊打开,所以胸部受到有效保护,没有任何伤情。而她右肩骨折、右面部受伤严重的情况,也符合副驾驶座一侧车门损毁严重,车窗玻璃缺失的情况。而她左腿骨折的事实,也符合副驾驶座空间被挤压变小的情况。 
 而陈先生胸部有骨折现象,而且有皮下出血。姜先生认为,这正是坐在主驾驶座上,安全带撕裂,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胸部撞到方向盘上所致。姜先生说,根据这些情况分析,车祸发生时是陈先生在开车。
  

一个醉酒  一个酒后  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民警向记者证实,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也就是2007年12月11日,他们在医院里对陈先生作了询问笔录,当时他承认是他开的车。但到12月13日,陈的妻子找到交警说,她丈夫在车祸当天晚上记不清了。当天交警再次找陈询问,这次陈却说当时的情况想不起来了。 
 由于一直无法确认车祸时轿车的驾驶人,2008年2月14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时陈先生属醉酒状态,张女士属酒后状态。  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事故中,由于目前无法确认谁是轿车驾驶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两次鉴定 意见相左 
 由于无法认定车祸发生时到底谁是轿车驾驶员,2007年12月14日,德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山东交通医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资料、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当事人询问材料、事故车辆相关技术参数和伤者X线透视报告和伤情照片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轿车与大货车碰撞时,“轿车车速急剧下降,驾驶员因系有安全带受到束缚也急剧减速,安全带在巨大冲击力作用下上部固定座脱开,致使驾驶员身体前移,胸部挤压方向盘,驾驶员胸部会受到伤害。副驾驶座乘员因未系有安全带,在惯性力作用下身体前移,腿部挤压仪表台下部,头面部及上体右侧与轿车右前立柱及挡风玻璃右侧接触碰撞受到伤害。”“综合以上所述并结合车内两乘员的受伤情况及伤情照片分析认为:伤者陈先生的胸部有外伤,头面部无外伤,其伤情符合驾驶员受伤情况,是事发时轿车的驾驶员。” 
 由于陈先生对这份鉴定结果不服,2008年1月10日至11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又邀请省公安厅刑侦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有关专家,到德州对这起车祸中轿车乘员的驾乘关系进行了鉴定分析。 
 有关专家询问了当事另一方,大货车驾驶员杨先生。杨先生说车祸发生后,他“看到一男的从轿车右前方走向左前门,一手扶车顶,一手将女伤者拉出,二人摔在地上。”杨过去抢救,看是否还有其他人,看到驾驶座气囊未开,副驾驶座气囊已打开。 
 根据轿车损毁情况以及双方的伤情,鉴定中心专家们分析认为,陈先生“右面部有一小的疤痕,胸部、上臂及膝部散在小片状皮下出血,胸部片状皮下出血呈散在状,无骨折,伤情较轻,分析认为其在车辆碰撞时应受到安全气囊的有效保护。”而张女士“在其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情况下,颅脑却无明显损伤,分析认为其在车辆碰撞时应受到安全带一定保护,但安全带固定钢架板扭曲变形,上部固定座脱落,在安全气囊未被打开情况下所起到的保护作用有限。致伤者张女士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而颅脑却无严重损伤。” 
 

  综合以上情况,专家组倾向认为,事故发生时,伤者张女士在驾驶座位置,伤者陈先生在副驾驶位置。
  律师观点不论谁开车车主负全责 
 针对这起事故,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出具的第2007120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标明:肇事处路口虽属灯控路口,但没有监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车辆是否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公司一专业人员表示,如果交警部门确认司机是酒后驾驶,那么在车祸事故中,不管己方的责任大小,承保的保险公司都不会作出赔偿。倘若酒后驾驶方在事故中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那么其在车祸中造成的损失,则由对方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而对于轿车内部两名驾乘人员之间的责任,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韩文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张女士确实尚未取得驾驶执照,那么不管是陈先生还是张女士驾驶车辆,车主陈先生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韩文勇律师说,交警部门检验认定,事故发生时,陈先生处于醉酒状态,倘若当时是陈先生驾车,那么他要负全部责任。如果当时是张女士开的车,那么陈先生将车交给一个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来驾驶,他也要负全部责任。因为陈先生在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的时候,有义务对此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
 

( 分类:事故处理 标签:车祸 离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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