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前几天,公安部向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里面首次提到坐醉驾车的乘客也要被罚款。紧接着,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大大提高。其中酒后驾车可罚5000元,醉酒驾车的罚款则可多达10000元,机动车闯红灯则可能要罚1000元。(10月14日《现代快报》)
与公安部拟规定“坐醉驾车要罚款”一样,深圳大幅提高罚款上限,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这么高额的罚款是否合适?其实,这样的争议多半不会有什么结果——有人觉得高,也可能有人觉得不高。笔者疑问,真正需要引起注意和警惕的是交通违法处罚中过于依赖罚款的倾向。不妨设问一下,罚款应不应该成为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最优先选用的手段?
我的看法是不应该。在罚款成为权力部门最喜欢用的执法手段时,“执法等于罚款”就不再是民间口口相传的打趣话,而是利益培植出的扭曲现实。不夸张地讲,在一些地方的权力部门的执法实践中,“罚款”已经成为了“创收”的代名词,听说有些部门甚至开始给员工发放“罚款提成”。如此这般的现实,从媒体上屡次曝光的“罚款丑闻”中可见一斑。
更可怕的是,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没收入必须统一上交国库,与执法部门的支出严格区分,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但在一些地方,罚款作为预算外收入,仍然难免去向不明,成为权力部门小金库的主要来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大幅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就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如此巨额的罚款,会不会成为罚款经济的又一“标杆”?这是为了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还是为了多罚钱?
这些疑问,很容易让大幅度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罚款上限规定的合理性大打折扣,容易影响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实就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来说,除了提高罚款额度,还有不少其他的手段可以选择。比如说,可以延长暂扣驾照的期限,也可以降低吊销驾照的门槛。此外,建立交通违法黑名单,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诚信度、保险费率等挂钩,也足以对开车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手段能达到的效果,比高额罚款还要好,毕竟,有些开车人“不差钱”,他们不怕罚款,他们更怕的是即便交钱也“摆不平”。
其实在深圳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处罚创新”的亮点,比如借鉴了香港严重交通违例“社区服务令”教育制度:违法者不仅要受到依法处罚,还要参加社区服务30个小时。遗憾的是,这些有别于罚款的处罚,只是作为征求意见稿的附属而非主体提出。高额罚款,似乎仍然是立法者下意识的最优先选择。
不仅是交通安全执法,在其他一些领域的执法行为中,罚款也常常是被优先选择的手段。执法过于依赖罚款,带来的后果是不仅容易滋生腐败,放大了权钱交易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强化了一些人心目中“交罚款就可以违法”、“有钱可以摆平一切”的荒谬观念。这对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毒害尤其之深。
作为引领全国风气之前的经济特区,深圳的一举一动自是焦点,有时更被视为改革的风向标。然而,深圳这次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在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立法实践中,他们看来并未完全走出对“罚款经济”的依赖。倘若深圳提高罚款的做法被其他地方陆续效仿,那就更让人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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