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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08-08-30来源:来源不明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认定事故责任,然后根据伤者的病情判断事故类别、等级,随后便是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赔偿。

  一、赔偿的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 
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说来,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赔偿数额;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六成原主要责任的承担六成以上民事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应平均承担;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四成以下的赔偿义务。各方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应等于应赔偿数的总额。在实践中,一般以10%作为档次增减的幅度。


  二、赔偿的项目:

  损害赔偿的项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6条规定,具体包括:

  1、医疗费。按医院凭据支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进行并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日期以单位、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误工者的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者,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支付。

(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事故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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