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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诚信醉驾者的解酒丸?

2009-08-15来源:和讯网责任编辑:轶尘

    

    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表示,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将提高车辆保险费率,拟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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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马牛不相及 治醉驾还需靠法律

    醉酒驾驶跟银行不良记录风马牛不相及,将两者生硬扯在一起,究竟能发生何种“化学反应”?银行诚信不是醉驾者的“解酒丸”,对于减少醉酒驾驶没有多大的约束力度。笔者认为,酒后驾车依仗银行诚信考量作用有限,应该从法律法规上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罚才能起到直接有效的作用。

  首先我们必须厘清这样一个概念,醉酒驾驶应该由诚信约束还是靠法律规范。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作为经济体,银行总是趋利的,当醉驾者跟银行有着莫大的利益关系,诚信必然脆弱而毫无意义。其实,诚信不见得对每个人都管用,尤其是那些根本不需要贷款的醉驾者,银行个人诚信体系又能奈何?显然,靠银行个人诚信体系去约束醉驾者,无异于缘木求鱼,作用甚微。

  其次,银行个人诚信体系囿于道德约束,对于恶意贷款、恶意透支等现象已是烦不胜烦,如今又搭上酒后驾驶,试问一个连自己孩子都没管好的家长,又怎能去约束他人呢?银行个人诚信体系就目前而言,还有不少尚待完善之处,一旦与醉驾者沾边,如果不是客户关系,银行能管得了吗?当诚信的约束在醉驾者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时,要想杜绝更多的“马路杀手”,仅靠银行的个人诚信体系约束是不够的。惩治醉驾者,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诚信,将诚信从道德的范畴上升为法律的范畴。

  再说,银行个人诚信体系不具备“权力效应”,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而已,这对于冥顽不化的醉驾者,显然是温柔一刀,隔靴搔痒罢了。解决醉驾问题,不应将法律的重心前移到诚信体系上,把银行诚信当成是醉驾者的“解酒丸”,而应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上,通过充分的民意渠道,征集更好的法律范本去约束醉驾者。解铃还需系铃人,醉驾还需从法律入手,伴随着“修法”的循序渐进,我们有理由期待,法律这股绳定能拴住醉驾者的任意妄为,有效杜绝“马路杀手”频发现象。

  多部门联动机制 可以尝试并推广

  醉驾本来是个法律问题,但是,如果醉驾多次而没有被交警抓到,而且也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说既是违法,也是不诚信了。尽管醉驾归交警管,个人信用归银行管,事是不同的事,但人却是同一个人,不诚信的本质并不会发生改变。所以,将醉驾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完全是讲得通道理的。

  此举的看点,就在于治理醉驾的多部门联动机制。有如下措施: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就提高其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先前,治醉驾老是交管部门在那里单干,效果肯定一般。先前有报道说有抢劫发生在交警面前,交警却不管,这就是各自为政的弊端。而多个部门联动起来,则可以克服这样的弊端,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比如说一个经常酒后驾车的司机急需银行贷款,那么,有了醉驾入银行不良记录的条款,他自然会对醉驾行为有所收敛。总之,能够跳出单个部门的局限,着眼于多部门联动,这样的办法都是可以尝试并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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