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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

2009-03-24来源:天津日报责任编辑:江南

    

    从天津市交管局了解到,该市23日起实施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

    据了解,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规定为:不准在交通事故办案中收受财物或接受宴请;不准以现金形式扣押交通事故担保金;不准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交通事故车辆;不准使用未加盖市定损办公章的评估委托书;不准弄虚作假制作法律文书;不准利用存车、修车等谋取私利;不准延误移送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不准延误移送吊销驾驶证手续。

(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天津 交通事故 办案 )
关于 天津:交通事故办案八不准 的评论 共 1 条
  • [1楼]匿名2009-3-24 13:18:19
  • 管理严格了呀,这八不准下得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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