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每日7:00-22:00时不准在湟中路、南山路、海湖路、祁连路、门源路与小桥大街丁字路口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行;
(二)等候交通信号在直行车辆、左转弯车辆应当在停车线以外,不准超过中心线或占有非机动车道;
(三)车辆行驶至二条以上机动车道进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提前按行驶方向变更车道,等候交通信号的直行车辆、左转弯车辆不准占用右转弯车道。
第十一条 车辆行驶中遇有前方道路、路口受阻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
(二) 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不准越过中心线占用相对方向车道行驶。
第十二条 车辆在同方向二条以上机动车道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小型车辆在左侧车道行驶;
(二) 大型车辆在右侧车道行驶;
(三)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和载运超体积物品的车辆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四)车辆变更车道必须开转向灯,不准影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
(五)行驶在大型机动车道上的车辆需要超车时,在不妨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借道超车,在小型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车时,应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六)不准在两个车道之间的分道线上骑线行驶。
第十三条 在市区禁止鸣号的区域内禁止各类机动车辆鸣号。允许鸣号的区域鸣号音量不能超过100分贝,连续按鸣不准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0.5秒。 机动车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车辆夜间行驶时,应根据路灯照明情况或天气状况按规定使用灯光;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十五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带,无法移动的应开启危险信号灯或在车后设置故障警告示意牌。 故障车需要被牵引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开启危险信号灯。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外,其他车辆禁止使用危险信号灯。
第十七条 长途客运车辆不准超过核定乘员人数。驶出站点后,不准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十八条 车辆临时停放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路段停放车辆;
(二)不准在道路逆向一侧停车;
(三)不准二车或二车以上的车辆在车行道及人行道上并行停放;
(四)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带的路段,不准在机动车道停车,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不准阻碍非机动车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