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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010-04-07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众悦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
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故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 分类:学车指南 标签:交通 违章 程序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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