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新闻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法院突破保险报案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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